高 雄 市 理 事 長 協 進 會 章 程
總 則
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「高雄市理事長協進會」以下簡稱本會。
第二條:本會程依據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令訂定之,以非營利
為目的之社會團體。
第三條:本會以結合各界社團領導人,維護社團共同利益及健全
發 展;協 助 政 令 推 行,建 構 群 倫 秩 序,促 進 經 濟 發 展,並 以 培 植 民 間 經
營公共事務活力,具體實踐回饋社會理念,積極建立人文關懷與經驗
交流,以適應時代潮流。達成共存共榮之目的為宗旨。
第四條: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於高雄市。
任 務
第 五 條:本 會 之 任 務 如 下:
一、協助政府推行政令及參加各種社會公益活動事項。
二、關於政府社會經濟政策及相關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發展事
項
三、關於國內外社會、經濟動態暨商業功能與經營環境之調查,
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。
四、關於國際貿易、民間交流之聯繫,介紹及推廣事項。
五、關於接受政府機關及各界團體委託之員工職業訓練、業務講
習及 服 務 事 項。
六、關 於會員社 利或 社 會公益 事 業 之 舉 辦 事 項。
七、關於會員生活聯繫、情誼之建立暨合法權益之維護、調處事
項。
八、關 於會員各種 隸 屬 社 團 之 共 同 協 助 與發 展 事 項。
九、關 於各界 社 團 之合作促 進、功 能 之 提 升事 項。
十、其他法令規定辦理事項。
高雄市理事長協進會
第六條:本會辦理之任務,須經理事會決議,但重要者必須提請會員(會員代表)
大會決定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。
會 員
第七條:凡贊同本會宗旨,關心人文社會,對社團活動之推動具有熱誠,並具有
下列資格之一者,得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本會理
事會審查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始為生效。
一、高雄市各社團現任理事長。
二、曾任本市各社團理事長者。
第八條:本會會員應遵守本會會章,服從本會決議,如有違反法令,違背章程或
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或不依章程規定標決繳納會費者,得經理事會決議,
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
會決議予以除名。欠繳會費者,依下列程序處分之:
一、勸告:欠繳會費滿一個月者。
二、警告:欠繳會費滿二個月,經勸而不履行者。
三、停權:欠繳會費滿三個月,經警告仍不履行者,不得參加各種會議,
不得當選為理事、監事及享受本會一切權益,已當選為理事、
監事者應予解職。
四、會員欠繳會費滿半年,經停權仍不履行者,即喪失會員資格。
第九條:本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由監事會提出檢舉,經理事會決議,得予
暫停會員權利或註銷其會籍:
一、在一屆會期內,從不參加會務活動,暫停其會員權利。
二、受刑事處分褫奪公權者,註銷其會籍。
三、違背本會宗旨或破壞本會公譽者,註銷其會籍。
四、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十條:暫停會員權利者,經說明理由,補行履行義務,由本會理監事聯席會通
過後,得恢復其應享之權。
第十一條: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。
惟退會之提出應於三個月前提出。
第十二條:會員經休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十三條: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會員需入會滿三個月以
上始具有選舉權、被選舉權(罷免權亦同)每會員為一權。「名譽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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員」、「贊助會員」其無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第十四條:本會會員以工作或設籍於高雄市為主,亦得為「正式會員」。
第十五條:凡非本會會員,對於社團活動或公益活動具有特殊項獻者,得經本會
理事會決議通過,聘任「榮譽理事長」、「榮譽理事」、「顧問」或「榮
譽會員」之名。本會理事長於任期屆滿解任後,則邀請擔任「名譽理
事長」。其聘期每屆一聘。
第十六條: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四章 組職及職權
第十七條:本會以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
並於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十八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訂 定 與 變 更 章 程。
二、選 舉 或 罷 免 理 事、監 事。
三、議 決 入會費、常 年 會費、贊 助 費 及會員 捐 款 之 數 額 及 方 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八、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
第十九條:本會設理事二十五人組織理事會,監事七人組織監監事會,均由會員
(會員代表)大會就會員(會員代表)中用無記名連紀法選舉之,以
得票多者為當選,次多者為後補,票數相同以抽籤定之。其候補名額
理事七人,監事二人,其名次依票數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
之。理、監事遇有缺額時依次遞補以補足該任任期為限。
第二十條: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七人,由理事用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,以得票多數
者為當選,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。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
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,以得票最多數者當選,票數相同
時以抽籤定之。常務理事、常務監事遇有缺額時分別由理事、監事中
補選之,其任期以補足該任任期為限。
第廿一條: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、二人為副理事長。理事長應
高雄市理事長協進會
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
之。不能提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廿二條: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,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分別
依次遞補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,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撒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,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廿三條:理事會職權如下:
一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二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四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七、執行相關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任務。
第廿四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行監察事項。
第廿五條: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均為兩年,其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。理事長之
任期連選得連任以一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,以召開本屆第一次
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第廿六條:理事長代表本會綜理一切會務。理事、監事均為名譽職,並為無給職。
第廿七條: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
過後聘任之,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
第廿八條: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,若干小組,其辦事細則由理事會策訂,報經主
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廿九條:本會得由理事長聘任名譽理事長若干人,榮譽理事長若干人,名譽常
務理事若干人,名譽理事若干人,顧問若干人、會務顧問若干人、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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譽顧問若干人,其聘任期每屆一聘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。以上職稱之聘任資格
及贊助本會經費(在章程第 36 條第 3 款):如下
一、名譽理事長:為本會上屆卸任理事長者。每屆贊助貳萬元整。
二、名譽理事長:為本會歷屆卸任理事長者(本會正式會員)。每屆
贊助壹萬元整。
三、榮譽理事長:曾任依法設立之社團理事長者及曾任本會五屆常務
理 . 監事。每屆贊助參萬元。
四、名譽常務理事:曾任本會三屆以上常務理 . 監事者及曾任本會五
屆以上理監事者(本會正式會員)。每屆贊助貳萬元整。
五、名譽理事:曾任本會三屆以上理 . 監事者(本會正式會員)。每
屆贊助壹萬貳仟元整。
六、顧問:社會賢達人士。每屆贊助貳萬元。
七、會務顧問:曾任大型社團理事長或專業人士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
者。每屆贊助壹萬元。
八、榮譽會員:社會賢達人士或專業人士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。每
年陸仟元整。(由當任理事長決定 , 但不得超過 5 名)
第五章 會 議
第三十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,均經理事會之決議,
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之,必要時得由常務理監事組織主席團輪流主持。
一、定期會議:每年召開一次。
二、臨時會議: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請求,
或監事會函請召集之。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召集應限於十五
日前通知,但因緊急召集時會議,經送達而能適時到會者,得不
受此限制。
第三十一條:會員(會員代長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時,得以書
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表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
一人為限。會員(會員代表)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出席後,
如本人親自出席會議,應以書面終止委託,並既理報到後,行使本
人權利。
第三十二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
出席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,應
以出席會員(會員代表)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高雄市理事長協進會
一、章 程 之 訂 定 與 變 更。
二、理 事、監 事 之 解 職。
三、財 產 之 處 分。
四、團 體 之 解 散。
五、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之選派。
六、其他與會員(會員代表)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三十三條:理事會、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,每三個月至少各開會一次,必要
時得召開臨時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,理事、監事開會時,不得委託
他人代表出席。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
視同辭職。前項會議召集,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函報主管機
關備查並以書面通知各理事、監事。相關理監事會議出、缺席、準
時、遲到等獎懲辦法,得由理監事會另訂定規定實施之。
第三十四條:理事會開會時,由理事長擔任主席,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理
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,監事會開會時,由常務監事召集並主持之,
其有關事務由理事會辦理,會議以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監事過
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三十五條:本會應於召開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十五日前,或召開理事會、監
事會、理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,獎開會通知函報主管機關備查,並
將記錄於閉會後三十日內涵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
第三十六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入會費:會員入會時,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參仟元整。
二、常年會費:新台幣陸仟元整。
三、贊助費:
1.
名譽理事長(由上屆理事長解任後擔任,捐款以自由贊助
為 原 則 )。
2.
榮譽理事長:贊助新台幣參萬元以上者。
3.
顧 問:贊助新台幣貳萬元以上者。
4.
榮譽會員:每年贊助新台幣陸仟元以上者。
四、會員捐款。
五、委託收益。
六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七、其他收入。
高雄市理事長協進會
第三十七條:會員入會費、常年會費如有調整必要時,由會員(會員大會)決定之。
第三十八條:本會得視需要,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,向會員徵募捐助金,以應
工作需要或補經費不足。
第三十九條:會員退會時,所繳入會費、常年會費或其他諸費等,均不得請求退還。
第四十 條:本會會計年度,自每年 1 月 1 日起至同年 12 月 31 日止。
第四十一條:本會年度經費、預算、決算,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,監事會審後,
提報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如會員(會
員代表)大會未能及時召開,應先行報主管機關核備,事後提報會
員(會員代表)大會追認。
第四十二條:本會於解散或撤銷時,除清償債務外,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
不得以任何方式為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
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第七章 附 則
第四十三條:本會有關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,監事會共同訂定之。
第四十四條:本會章程如有未規定事項或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四十五條: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準備案後施行
,修改時亦同。
第四十六條: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年月日,屆次及主管機
關核備之年、月、日、文號如下:102 年 1 月 5 日第七屆第二次會
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。
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102 年 1 月 31 日高市社局一字第 10231233600 號函准予備查。
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103 年 1 月 29 日高市社人團字第 10330684700 號函准予備查。
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105 年 2 月 2 日高市社人團字第 10530938500 號函准予備查。


